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,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(前后包檐不等高的,取平均值)计算:高度在 1米以下的,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%计算;高度在 1米至
1.49米的,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%计算;高度在
1.50米至
1.79米的,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%计算;高度在
1.80米至
2.19米的,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%计算;高度在
2.2米以上的,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%计算;临时阁楼、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。
但各地政策有所不同,详细问当地拆迁办。
记录的是房屋建造的年代以及上梁的时间。 大清光绪三十年,即1904年,岁次甲辰,1904年是甲辰年,桐月是指7月。水流回曲叫做“涴演”,日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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